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設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7號原 告 廣欣電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敬堯 訴訟代理人 陳慶豐 上列原告廣欣電能有限公司請求交付設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本案所欲請求被告交付所有設備之價值。 二、以前開所有設備之價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計算裁判費用後,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