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設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7 日
- 法官鄭政宗
- 法定代理人陳敬堯
- 原告廣欣電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7號原 告 廣欣電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敬堯 訴訟代理人 陳慶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勇銓間交付設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伍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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