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21 日
- 法官鄭政宗
- 法定代理人鐘皎文
- 原告昕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4號原 告 昕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皎文 訴訟代理人 侯慶辰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元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伍拾肆萬玖仟參佰伍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萬陸仟零肆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伍仟伍佰肆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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