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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0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6號

原告
遠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敏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華生活事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貳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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