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0號原 告 陳賜全即銘揚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韓雲龍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柒萬零參佰陸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 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