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49號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49號
- 原 告
- 騎威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銘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忠錠、謝金峰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元。
-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忠錠、謝金峰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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