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56號原 告 新能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凱君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押金,曾聲請對被告芃芃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參萬玖仟零肆拾肆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繳調解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