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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9 日
  • 法官
    鄭政宗
  • 法定代理人
    何興發

  • 原告
    亞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號原   告 亞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興發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曾聲請對被告新竹市私立磐石高級中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玖萬貳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仟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柒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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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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