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36號原 告 廖慶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資遣費,曾聲請對被告加爾發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陸萬參仟玖佰貳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肆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玖佰柒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