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46號聲 請 人 偉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奕昊 上列聲請人偉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因車禍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 二、以前開「損害賠償金額」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計算裁判費用後,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