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7 日
- 法官鄭政宗
- 法定代理人梁正德
- 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66號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蕭子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鑫汽車貨運有限公司、張群義間損害賠償事件, 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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