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71號原 告 昊悅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甄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華禮品行銷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參萬參仟柒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捌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