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95號原 告 李明龍 訴訟代理人 蔡伊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參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參仟柒佰陸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