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02 日
- 法官鄭政宗
- 原告陳靖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34號原 告 陳靖樺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曾聲請對被告黃天恩即天恩商行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參萬參仟肆佰捌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繳調解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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