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2號原 告 莊錦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俊呈即妙膳坊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竹市○區○○街00000號房屋之稅籍證明資 料。 二、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加上被告積欠之水、電和瓦斯費用等(新臺幣14,430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後,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