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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2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2號

原告
莊錦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俊呈即妙膳坊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竹市○區○○街00000號房屋之稅籍證明資料。

二、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加上被告積欠之水、電和瓦斯費用等(新臺幣14,430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後,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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