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09 日
- 法官鄭政宗
- 當事人築樂居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77號原 告 築樂居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心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佳憓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壹萬肆仟玖佰陸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肆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玖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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