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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77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77號

原告
築樂居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心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佳憓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壹萬肆仟玖佰陸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肆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玖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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