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7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77號
- 原告
- 築樂居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心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佳憓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壹萬肆仟玖佰陸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肆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玖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