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9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92號
- 原告
- 華立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力弘
- 訴訟代理人
- 李承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深圳市華立捷愛迪科技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貳佰壹拾柒萬壹仟玖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捌萬参仟壹佰捌拾肆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新台幣伍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拾柒萬捌仟壹佰捌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