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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9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92號

原告
華立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力弘
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深圳市華立捷愛迪科技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貳佰壹拾柒萬壹仟玖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捌萬参仟壹佰捌拾肆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新台幣伍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拾柒萬捌仟壹佰捌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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