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04號原 告 群威先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馨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正應用科技有限公司、王鼎衡等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零參萬零壹佰零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柒佰玖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