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5號原 告 劉志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仁傑、曾春興即勝宏企業社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柒佰捌拾玖萬元,俟於105年12月29日具狀變更本件訴訟標的為新 臺幣肆仟肆佰柒拾壹萬壹仟貳佰零伍元,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之規定,應補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壹佰零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