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69號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蕭子鴻 複代理人 謝維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鑫汽車貨運有限公司、張群義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捌佰捌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