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37號原 告 安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世雄、鴻測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捌拾玖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壹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