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42號原 告 群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怡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精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貳萬壹仟柒佰參拾貳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