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07號聲 請 人 嚴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翊宸設計即彭上祐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肆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