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11號原 告 劉明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經典開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捌萬零捌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捌拾壹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壹佰柒拾柒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伍佰零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