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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9 日
  • 法官
    鄭政宗

  • 原告
    劉明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11號原   告 劉明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經典開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捌萬零捌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捌拾壹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壹佰柒拾柒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伍佰零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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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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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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