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1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15號
- 原告
- 國璽幹細胞應用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明熙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耕廷、彭綵玲即彭惠珠、鄭漢中、余玉梅、江淑美、富誼康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仟捌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伍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