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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4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彭淑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41號

原告
友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志成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冠良營造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參拾捌萬貳仟柒佰伍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萬肆仟伍佰陸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萬肆仟零陸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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