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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7 日
  • 法官
    周美玲
  • 法定代理人
    陳敬堯

  • 原告
    廣欣電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勇銓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廣欣電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敬堯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勇銓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8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4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3,30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0,4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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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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