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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4 日
  • 法官
    周美玲
  • 法定代理人
    陳敬堯

  • 上訴人
    廣欣電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陳勇銓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號上 訴 人 廣欣電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敬堯 訴訟代理人 陳慶豐 被上訴 人 陳勇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4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7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 萬0,410 元,該裁定已於106 年6 月8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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