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8號原 告 卓士傑即立達門業 被 告 順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倉中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繳納,該項裁定已於106年2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