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0 日
- 當事人SAHA PRACHINBURI FOODS INDUSTRY LTD.、Supak Hirunyanitiwatna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4號原 告 SAHA PRACHINBURI FOODS INDUSTRY LTD. 法定代理人 Supak Hirunyanitiwatna 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律師 被 告 格雷特能源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玉美 訴訟代理人 黃青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1月14日上午10時15分 ,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具狀說明請求被告以新台幣給付貨款之依據,並查明兩造之前交易,被告係以美金或台幣給付貨款,並提出相關付款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