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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5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楊明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4號

原告
SAHA PRACHINBURI FOODS INDUSTRY LTD.
法定代理人
Supak Hirunyanitiwatna
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律師
被告
格雷特能源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玉美
訴訟代理人
黃青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1月14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具狀說明請求被告以新台幣給付貨款之依據,並查明兩造之前交易,被告係以美金或台幣給付貨款,並提出相關付款資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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