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1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18號
- 原告
- 泰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光輝
- 被告
- 張弘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有裁定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