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王凱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54號

原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振澄
訴訟代理人
王明川
訴訟代理人
鄭志勇
被告
無極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被告
特別代理人 陳國泰
被告
張世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無極國際興業有限公司(下稱無極公司)之原法定代理人即訴外人鄭清維死亡,經原告於本件訴訟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106 年度聲字第24號裁定選任被告無極公司之股東陳國泰為該公司之特別代理人確定,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無極公司於民國104 年5 月25日邀同鄭清維、被告張世然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簽訂借據2 紙,額度分別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60萬元,合計150 萬元,約定在上開額度內循環動用,嗣被告無極公司依借據於104 年5 月28日動用90萬元、60萬元,約定104 年11月24日到期,以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詎被告無極公司屆期未為清償,雖由被告張世然向原告代償3 萬4,855 元,惟該款項僅可繳付計算至104 年4 月29日之利息,尚積欠如主文第1 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被告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任何聲明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撥款申請書、約定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利率查詢單等件為證,而被告均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本院審酌上述證據資料及全辯論意旨,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規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凱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見本院卷第39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