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47號原 告 施秉鈺 訴訟代理人 徐原本律師 被 告 友煜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昌煜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著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臺中市○○區○○里○○路000巷0號1 樓處,此有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一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