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原 告 盛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莘宜 訴訟代理人 謝崇浯律師 複代理人 蔡慧琪 被 告 彩晶光電科技(昆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汝文 訴訟代理人 黃韻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華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夏汝文」之記載,應予更正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書 記 官 蔡美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