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
- 原告
- 盛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莘宜
- 訴訟代理人
- 謝崇浯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慧琪
- 被告
- 彩晶光電科技(昆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夏汝文
- 訴訟代理人
- 黃韻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華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夏汝文」之記載,應予更正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