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國字第2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台灣立凱綠能移動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朱瑞陽
- 即清算人
- 蔡文玲
- 即清算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新竹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邱臣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6年度重國字第2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7,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