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1號
- 原告
- 李有元
- 被告
- 鍾佾真
蔡曉潔
陳富源
魏嘉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1 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