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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吳靜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1號

原告
李有元
被告
鍾佾真

      蔡曉潔

      陳富源

      魏嘉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1 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1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