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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邱玉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群威先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馨宜
訴訟代理人
王泓鑫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光正應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惠君
被告
王鼎衡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偉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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