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4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群威先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馨宜 訴訟代理人 王泓鑫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光正應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惠君 被 告 王鼎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偉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