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竹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邱鏡淳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于庭 鄭煌學 賀士郡 陳榮源 黃源財 竹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徐榮聰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隆大營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378,26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1,09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