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竹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邱鏡淳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于庭 鄭煌學 賀士郡 陳榮源 黃源財 竹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徐榮聰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隆大營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5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6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