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6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64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訴訟代理人
- 林雅婷
- 被告
- 泉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偉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1 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6 年6 月3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