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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64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張珈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64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林雅婷
被告
泉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偉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1 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6 年6 月3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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