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2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22號
- 原告
- 安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冠智
- 被告
- 詹世雄
- 被告
- 鴻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國耀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43,120元。該項裁定已於106年8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