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24號原 告 クリㄧン‧テクノロジㄧ株式会社 法定代理人 竹田光男 訴訟代理人 楊永芳律師 吳采模律師 被 告 博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泳勝 訴訟代理人 郭凌豪律師 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應更正補載第二項「原告其餘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