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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3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周美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3號

原告
譽仟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葉蘭妹
被告
鑫鉅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栢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未據繳納其餘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16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2 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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