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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8號

給付居間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林麗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8號

上訴人即

原告
二十甲工商法仲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有發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垂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106年度重訴字第8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5,102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於107年11月14日合法送達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8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居間報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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