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6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吳淑美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蘇繼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6日通知應於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07年3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