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金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有害債權行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字第3號原 告 有限責任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葉傳福 訴訟代理人 郭杞堂律師 被 告 黃銘燦 被 告 鴻裕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鴻文 被 告 林志隆 被 告 蔡鎵鴻 被 告 蔡佩真即蔡佩芸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惠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有害債權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0667號全案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黃銘燦因涉有背信等犯罪嫌疑,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6年度偵字第10667號偵查中,而被告黃銘燦是否未經原告同意,私自以原告西門分社名義在「新竹三信西門分社土地履約保證協議書」上蓋印,作為供被告鴻裕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林志隆、蔡鎵鴻、蔡佩真購買土地之履約保證文件等犯罪嫌疑,確實影響本件撤銷有害債權行為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董怡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