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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金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有害債權行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8 日
  • 法官
    林宗穎

  • 當事人
    有限責任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黃銘燦鴻裕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志隆蔡鎵鴻蔡佩真即蔡佩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字第3號原   告 有限責任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葉傳福 訴訟代理人 郭杞堂律師 被   告 黃銘燦 被   告 鴻裕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鴻文 被   告 林志隆 被   告 蔡鎵鴻 被   告 蔡佩真即蔡佩芸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惠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有害債權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0667號全案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黃銘燦因涉有背信等犯罪嫌疑,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6年度偵字第10667號偵查中,而被告黃銘燦是否未經原告同意,私自以原告西門分社名義在「新竹三信西門分社土地履約保證協議書」上蓋印,作為供被告鴻裕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林志隆、蔡鎵鴻、蔡佩真購買土地之履約保證文件等犯罪嫌疑,確實影響本件撤銷有害債權行為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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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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