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柏眾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玲 代 理 人 詹貞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1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6 年度司催字第2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5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陳筱筑 ┌─────────────────────────────────────────┐ │附表: │ ├──┬───────┬────────┬──────┬─────┬─────┬──┤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銳澤實業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5年11月5日│199,500元 │ST0444877 │ │ │ │限公司周谷樺 │竹北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