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1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17號
- 聲請人
- 晴揚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榮南
- 代理人
- 林宜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6 年度司催字第6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
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60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6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
│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117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民國) │ (新臺幣) │ │ │
├──┼───────┼────────┼──────┼──────────┼───────────┼────┤
│001 │厚美德生物科技│玉山商業銀行光華│105年12月31 │4,032元 │AI8815095 │ │
│ │股份有限公司翟│分行 │日 │ │ │ │
│ │永萍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