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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6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邱玉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61號

聲請人
鄒永煥即永成起重工程行
代理人
葉美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6 年度司催字第10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06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8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
│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161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民國)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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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藍琨堯昱達園藝│臺灣銀行竹北分行│106年5月5日 │62,300元            │AK4813927             │        │
│    │企業社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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