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鄒永煥即永成起重工程行 代 理 人 葉美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6 年度司催字第10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06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8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 │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161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民國) │ (新臺幣) │ │ │ ├──┼───────┼────────┼──────┼──────────┼───────────┼────┤ │001 │藍琨堯昱達園藝│臺灣銀行竹北分行│106年5月5日 │62,300元 │AK4813927 │ │ │ │企業社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