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63號聲 請 人 龎家名即風驛工程行 代 理 人 江源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6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周育瑜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63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鳴豐工程顧問股│第一銀行竹北分行│106年1月15日│28,560元 │JA6274446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