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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6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汪銘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63號

聲請人
龎家名即風驛工程行
代理人
江源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6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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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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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鳴豐工程顧問股│第一銀行竹北分行│106年1月15日│28,560元            │JA6274446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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